大理苍山8岁失踪男童不幸遇难,涉事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8月13日17时许,云南大理市“8·9”搜救工作组传来消息:此前在大理苍山走失的8岁男童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经现场勘验和综合调查,排除外力损伤致死,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回顾整个事件,8月9日11时43分许,大理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一名8岁男童在大理市大理镇阳和茶厂附近走失。据悉,该男童患有自闭症,当时正在参加名为“明日之光”的夏令营活动。事发后,大理市迅速组织公安、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应急、林草、“苍山卫士”以及大理蓝天救援队、大理山地救援队等多方救援力量,全力开展搜救工作。13日17时许,救援人员在大理市大理镇清碧溪北侧山涧发现走失男童,已无生命体征。
随着事件的发酵,涉事的夏令营机构 “明日之光” 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向《南方都市报》记者透露,涉事夏令营机构“明日之光”背后公司是一个家政服务公司,并不是培训学校,因此并没有在教育培训监管科做过登记。该工作人员称,在当地,正规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研学活动需要通过一系列流程。学校开展户外研学活动前需要和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提前准备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符合相关要求才能正常开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接受审批的主要分为三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结合目前的信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涉事机构可能面临多方面的责任追究。
李泽瑞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男童虽已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患有自闭症,认知和行为能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概率会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严格审查涉事机构的责任。”
据了解,此次活动中,7名6-8岁儿童仅由4名老师带队,师生配比远低于国际自闭症安全联盟建议的1:1专属监护标准。结合目前的信息推测,该机构很可能未对路线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未报备擅自带领儿童进入苍山森林,才致使孩子走失后搜救难度极大,导致悲剧。“如此的话,涉事机构则未能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需对儿童走失造成的一系列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泽瑞认为。
“从行政监管层面来看,如经查实涉事机构未取得相关资质却开展面向特殊儿童的夏令营活动,则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李泽瑞表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此外,李泽瑞强调,“警方虽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如果最终认定孩子的不幸遇难与涉事机构在组织活动时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和管理不善问题存在直接关联,那么机构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涉事夏令营机构的负责人和老师正在接受多个部门的调查。这起悲剧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无论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相关监管部门,都应从中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各类面向未成年人活动的规范与监管,切实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